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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需返还1240000元征收补偿费的权属纠纷案 本律师为叶某的代理律师。 案情概要: 2002年某月某日,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了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,陈某一将属其承包经营的荔枝园7.5亩,荔枝树约200棵转让给陈某二。后来,陈某二又转让给王某。再后来王某又转让给叶某。另一方面,陈某一以陈某二未支付转让费用给陈某一为由,私自认为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无效,便又将荔枝园再次转让给郭某。后来政府征收此荔枝园的地,补偿的青苗及拆迁补偿费都给了叶某,郭某前来找叶某索取赔偿费,叶某不予,郭某便起诉到法院。 原告诉讼请求: 请求叶某将涉讼荔枝园的征收补偿费1240000元还给郭某,诉讼费由被告承当。 代理意见: (1)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合法有效,而签订合同后陈某二是否支付转让费给陈某一,所涉及的是债权关系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生效,所以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签订后,陈某一对荔枝园已经没有处分权,故其又将荔枝园转让给郭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,故郭某对荔枝园也没有处分权,因此其无权请求叶某把征收补偿费返还给他,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信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,认定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有效,故陈某二后来的转让也有效,征收前荔枝园的处分权归叶某所有,故征收补偿费是叶某应得的补偿,驳回原告请求,原告郭过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``````。 判决后原告郭某、陈某一不服,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,审理结果,除纠正一审对郭某未起诉部分(原告郭过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``````)的不当处理、诉讼费由郭某承当外,其他还是维持原判。 代理感言: 本人放开眼量,明查秋毫,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,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合法有效是本案关键所在,抓住了本案关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