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继华律师亲办案例
无需返还1240000元征收补偿费的权属纠纷案
来源:李继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08-03-06
浏览量:504

 
无需返还1240000元征收补偿费的权属纠纷案
本律师为叶某的代理律师。
案情概要:
2002年某月某日,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了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,陈某一将属其承包经营的荔枝园7.5亩,荔枝树约200棵转让给陈某二。后来,陈某二又转让给王某。再后来王某又转让给叶某。另一方面,陈某一以陈某二未支付转让费用给陈某一为由,私自认为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无效,便又将荔枝园再次转让给郭某。后来政府征收此荔枝园的地,补偿的青苗及拆迁补偿费都给了叶某,郭某前来找叶某索取赔偿费,叶某不予,郭某便起诉到法院。

原告诉讼请求:
请求叶某将涉讼荔枝园的征收补偿费1240000元还给郭某,诉讼费由被告承当。


代理意见:
(1)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合法有效,而签订合同后陈某二是否支付转让费给陈某一,所涉及的是债权关系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生效,所以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签订后,陈某一对荔枝园已经没有处分权,故其又将荔枝园转让给郭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,故郭某对荔枝园也没有处分权,因此其无权请求叶某把征收补偿费返还给他,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
处理结果
一审法院完全采信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,认定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有效,故陈某二后来的转让也有效,征收前荔枝园的处分权归叶某所有,故征收补偿费是叶某应得的补偿,驳回原告请求,原告郭过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``````。


判决后原告郭某、陈某一不服,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,审理结果,除纠正一审对郭某未起诉部分(原告郭过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``````)的不当处理、诉讼费由郭某承当外,其他还是维持原判。


代理感言:
本人放开眼量,明查秋毫,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,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《荔枝园转让合同》合法有效是本案关键所在,抓住了本案关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。

以上内容由李继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继华律师咨询。
李继华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79好评数0
广东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-2、1301-3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继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9*********36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东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-2、1301-3